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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33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33

 

申请人:蔡景国19892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做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202110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间,且无证据证明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