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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21号
发布时间:2021-09-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5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2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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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21号
申请人:丁光清等84人。
代表人:丁光清,男,1966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代表人:余亮,男,1974年3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代表人:黄永洪,男,1970年7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做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因“醴陵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2.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截至202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答复。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员名单以及代表人身份证;2. 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送达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市出台的《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17〕15号)在醴陵市人民政府的官网上可以查到,文件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报批用地手续前按标准征收,该费用是用地单位报批用地手续的必备条件,社会保障对象确认需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龙源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身份认定的过程中都已公示,被征地农民保障保障项目和标准、资金来源均在上述文件中进行了明确。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曾到被申请人处询问相关事宜,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场进行了答复,并将关于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的醴政办发〔2017〕15号文件打印给了丁光清等人。故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况。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17〕15号)官网截图;2. 龙源冲村上竹吉冲组被征地农民第一次、第二次公示花名册;3. 龙源冲村羊古塘组被征地农民第一次、第二次公示花名册;4. 龙源冲村三塘庵组被征地农民第一次、第二次公示花名册;5. 龙源冲村中竹吉冲组被征地农民第一次、第二次公示花名册。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截至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书面回复,于2021年7月28日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醴陵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丁光清做出了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员名单以及代表人身份证;2. 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送达材料;3.关于丁光清等84人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回复以及送达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公开其保存的政府信息的职权。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主张其当场做出了答复,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机关不予采信。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丁光清等人做出了书面回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