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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27号
发布时间:2021-11-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5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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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27号
申请人:丁光清等84人。
代表人:丁光清,男,1966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代表人:余亮,男,1974年3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代表人:黄永洪,男,1970年7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按申请人申请内容予以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使用的土地因“醴陵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2.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丁光清等84人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回复》(醴人社函〔2021〕25号)中未对申请人答复任何具体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17〕15号)文件,未涉及申请人个人的社保落实情况。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员名单以及代表人身份证;2. 信息公开申请表;3.醴陵市人社局出具的《关于丁光清等84人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回复》(醴人社函〔2021〕25号);4.醴陵市人社局提供的《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17〕15号)。
被申请人称:《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17〕15号)公示在醴陵市人民政府官网,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市自然资源局在用地单位报批用地手续前按标准征收,缴纳至财政非税部门,用于支付全市被征地农民的各项待遇发放。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的,由本级财政兜底解决。申请人要求公开涉及自身征收的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因涉及到其他被征地农民的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本人享受待遇情况,被申请人可以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截至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书面回复,于2021年7月28日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醴陵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关于丁光清等84人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回复》(醴人社函〔2021〕25号)。因对人社局的书面回复不服,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醴陵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申请人申请内容予以回复。醴陵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描述“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2021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答复书》,对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了补正。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做出《关于丁光清等84人再次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员名单以及代表人身份证;2. 信息公开申请表;3.醴陵市人社局出具的《关于丁光清等84人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回复》(醴人社函〔2021〕25号);4.醴陵市人社局提供的《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17〕15号);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送达材料;6.《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答复书》;7.《关于丁光清等84人再次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回复》及送达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做出《关于丁光清等84人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回复》(醴人社函〔2021〕25号)是否正确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本机关评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为本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公开其保存的政府信息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针对性答复。针对“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被申请人未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用地单位报批用地手续前按标准征收,缴纳至财政,该费用是用地单位报批用地手续,该资金用于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各项补贴,该类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我单位对该信息不予公开。”针对“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适用《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17〕15号),将该文件的纸质版一并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缺乏针对性、准确性,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做出补正。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明确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是否缴纳,缴纳单位、开始时间、金额等信息以及相应凭证;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被申请人根据补正申请,针对“社会保障费是否缴纳,缴纳单位、开始时间、金额等信息以及相应凭证”回复申请人“社会保障费由市自然资源局在用地单位报批用地手续前按标准征收,缴纳至财政非税部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针对“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适用《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17〕15号)的有关规定,因龙源村有部分组未足额缴纳25%的土地补偿费或10%的征地补偿费,补贴标准适用《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醴政办发〔2012〕11号)文件。申请人还可以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社保窗口查询个人社保落实情况。
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责令其重新答复已经没有意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8月10日做出的《关于丁光清等84人要求公开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回复》违法,驳回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