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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31号

发布时间:2021-12-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31

 

申请人:江绍初,男,19792出生,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先如,男,1983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1011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不服,于20211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放行湘AH8221货车;2.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提供相应的执法录像;3.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20211011日,申请人驾驶AH8221自卸车从白兔潭镇驶往浏阳,在金叶采石场路口看见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正在检查一辆牵引挂车。申请人驾车经过时,执法人员立即驾车追赶并逼停申请人车辆。申请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进行解释。执法人员将车押往立三卸载点过磅,被申请人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0月12日,申请人询问被申请人,得知需罚款15500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暂扣车辆的行为不服,认为申请人非常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不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才能达到目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文明执法,属于典型的“三乱”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委托书;3.机动车行驶证;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超载违法事实清楚。20211011日,申请人驾车发现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欲逃离,执法人员评估风险后,驾驶执法车辆追上。经过磅后,发现申请人的车辆限载31吨,车货总重62.83吨,超载31.83吨,严重超载,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同时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2.扣押决定法律依据充分。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超载情节严重,存在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依法不得上公路行驶。申请人在公路上发现执法人员后,驾车逃跑,逃避检测,被查获后又拒绝制作笔录,抵制执法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超载车辆实施扣押,法律依据充分。3.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查获超载车辆后,进行了检测,要求申请人配合调查,申请人不予配合,被申请人报负责人批准后,对车辆实施扣押,告知当事人维权的法律途径,听取当事人的辩解意见,制作了现场笔录,宣布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申请人做出该决定的程序完全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过磅单;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3.现场笔录;4.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执法人员执法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白兔潭镇106国道进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申请人驾驶湘AH8221重型自卸货车经过,发现有执法人员正在执法,申请人驾车驶离。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轮胎受压显著变扁,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评估风险后,驾驶执法车辆追上。出示执法证件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将车辆开往立三卸载点,经过磅,发现申请人的车辆为四轴货车,限载31吨,车货总重达62.83吨,超载31.83吨。被申请人向单位负责人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了现场笔录,申请人拒绝配合,被申请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给了申请人,将超限车辆予以暂扣。申请人对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明;2.委托书;3.机动车行驶证;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7.现场笔录;8.执法人员执法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机关认为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申请人驾驶的四轴自卸货车,限载31吨,车货总重62.83吨,超载31.83吨,超载比例102.677%,属于严重超载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事实清楚。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申请人的货车严重超载,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继续行驶存在重大交通隐患。且申请人拒绝制作笔录,不配合被申请人的执法,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暂扣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到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交通运输局20211011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