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1)第43号
发布时间:2022-01-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5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1-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43号
申请人:李春梅,女,1976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湖南省妆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做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做出的告知内容,并责令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1日拼多多高姿妆蕾专卖店购买了高姿丝蛋白滋润保湿洁面乳。因该网店销售页面有宣传美白功能用途,产品却没有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通过12315app反馈到被申请人处,要求被申请人调解,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处罚。2021年11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得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回复不予认可,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全国12315网站截图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检查,第三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对其下达了警告的处罚。2.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过协商,但由于双方赔付金额相差几十块钱,未达成协议。3.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做出处理,建议申请人选择其他手段维权。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举报登记表;2.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截图;3.和解函;4.情况说明;5.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6.被举报商品网络平台截图;7.营业执照;8.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1日在第三人开设的拼多多高姿妆蕾专卖店购买了高姿丝蛋白滋润保湿洁面乳。因第三人在网店的商品详情中标注了美白功能,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要求被申请人调解,第三人不愿意调解的则进行处罚。2021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第三人提供了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截图及情况说明。第三人认为申请人涉嫌敲诈,不同意和解及调解。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对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整改,同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上述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明;2.举报登记表;3.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截图;4.和解函;5.情况说明;6.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7.被举报商品网络平台截图;8.营业执照;9.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申请人与第三人未协商一致,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的过程中第三人表示不同意调解,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经依法履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第三人在商品详情中标注美白功能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改正。第三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识到错误后积极整改,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正确、幅度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