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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46号
发布时间:2022-01-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5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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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46号
申请人:李伟林,男,1956年3月出生,住址: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许征娟,男,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起停发退休工资不服,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停发退休工资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退休手续是根据法院的行政判决做出的,在判决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改变行政行为与立法精神相悖。2.申请人仅在看守所羁押八个月,不是服刑人员。3.被申请人以检察院口头过问为由,但并不等于不认可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没有写具体工龄,是因为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而不实施行政行为,不能替代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委托手续;3.退休证;4.再就业证;5.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6.招工指标进厂花名册、职工安置费用应发部分明细表、计提在职人员医药费花名册、医保册;7.醴陵市供销合作总社人事劳资股证明;8.退休审批公示表、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9.劳动手册。
被申请人称:1.根据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组织多次讨论,撤销申请人原退休证,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12月,增加1978年12月至1995年8月视同缴费年限,重新核算养老金。2.按照《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湖南省劳改工作管理局关于国家固定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安置意见的复函》 (〔87〕湘劳改资1号)等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连续工龄。根据《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职工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故被申请人做出《关于撤销李伟林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决定对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进行纠正,重新办理退休手续,暂停发放养老金。3.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与申请人单位、本人及其代理律师多次进行了沟通联系,并非申请人所说的未依法启动程序。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关于撤销李伟林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2.〔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87〕湘劳改资1号、湘劳〔1998〕55号文件规定;3.(1998)醴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4.文件送达回执单、申请人的“情况汇报”、邮寄快递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原系供销系统华湘经贸总公司的职工,于1978年12月经招工参加工作。2006年华湘经贸总公司改制时,给申请人发放了职工安置费用,申请人纳入“4050”人员范围。2007年1月,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申请人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2016年10月,申请人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因申请人于1998年6月份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华湘经贸总公司未对其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并在受刑期间给申请人发放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工龄计算有分歧,申请人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20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伟林职工退休证,责令重做。被申请人重新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12月,增加1978年12月至1995年8月视同缴费年限,重新核算养老金。2021年,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防风险堵漏洞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开展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退休工龄进行纠正,重新办理退休并计发养老金待遇,在此期间暂停相关养老金待遇发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撤销李伟林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3.申请人退休证;4.再就业证;5.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6.招工(减员)指标招工进厂花名册、华湘公司职工安置费用应发部分明细表、计提在职人员医药费花名册、医保册;7.醴陵市供销合作总社人事劳资股证明;8.申请人退休审批公示表及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9.湖南省醴陵市劳动局所发原告的劳动手册;10.(1998)醴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11.(2016)湘0281行初42号判决书;12.〔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87〕湘劳改资1号、湘劳〔1998〕55号文件规定;13.文件送达回执单、申请人的“情况汇报”、邮寄快递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暂停发放申请人的退休工资是否合法。本机关认为:
一、在程序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李伟林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二、实体上,被申请人在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其2017年2月对申请人的退休待遇审批是错误理解和执行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行为,被申请人为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依法可以重新核算计发申请人的养老待遇。因被申请人审核不当造成多发申请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暂停支付申请人退休待遇的相关依据,经本机关查找,该案不属于《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可以暂停支付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李伟林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七十七条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一)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付;
(二)对被判徒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