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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44号
发布时间:2022-01-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6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1-2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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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44号
申请人:文林伟,男,1977年4月出生,住所:醴陵市五里牌居委会。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公(獭)延强戒决字〔2021〕第0053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公(獭)延强戒决字〔2021〕第0053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份参加SYB创业培训并以合格结业应有70分考核奖励,由于2021年11月21日解除时证书未到,70分未加上。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以行为表现7774分未满7800分,提出延期三天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批准的《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因吸毒被被申请人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起止日期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1日。因申请人为第二次强戒,根据《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行为表现需达到7800分,截止2021年11月21日行为表现评估分数7774 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根据《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行为表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 被申请人作出的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文林伟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和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做出了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
3. 被申请人作出的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内容适当。根据《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行为表现评估分数为7774分,达不到7800分的合格标准,根据每日基础分10分的标准,被申请人决定延期三天。
4.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应该向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诊断评估小组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所向上一级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醴陵市公安局延长隔离戒毒审批表、拟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审查表;2.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3.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4.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起止日期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1日。经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综合诊断评估,该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身心康复评估结果合格;截止2021年11月21日行为表现评估分数为7774 分,因申请人为第二次强戒,行为表现需达到7800分,强制隔离戒毒所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和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做出了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醴陵市公安局延长隔离戒毒审批表、拟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审查表;3.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4.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5.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为第二次强戒,行为表现需达到7800分。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交的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和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评估分数为7774分,被申请人根据每日基础分10分的标准,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经审批作出延期三天的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幅度适当。
申请人异议点在于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交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评估分数为7774分,未将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的考核奖励分计算在内。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戒毒人员对诊断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诊断评估小组应当在七日内给予解释或者答复,对解释或者答复仍有异议的,十日内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所上一级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七日内给予解释或者答复。故申请人对评估分数为7774分有异议,应向上一级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幅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獭)延强戒决字〔2021〕第0053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综合诊断评估时,日常考核分与奖惩考核分合并计入行为表现考核分。
对首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行为表现考核分累计达到7200分为“合格”。对被二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从严控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其中对第二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行为表现考核分累计达到7800分为“合格”,对第三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具有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行为表现考核分累计达到8100分为“合格”。强制隔离戒毒期满时,行为表现考核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评估为“不合格”。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对行为表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