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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47号
发布时间:2021-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6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47号
申请人:吴玲英,女,1963年7月出生,住址:株洲市石峰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醴自然资监罚字【2021】第219-1,2,3号《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该《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