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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20号

发布时间:2021-10-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20

 

申请人:杨思萍,女,19748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醴人社不予工伤认字【202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17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醴人社不予工伤认字【202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丈夫巫海波在2020926日晚上虽然有些不舒服,但没有什么大病。2020927日早晨6点多,和平时一样,赶往工作地点高铁站前面的马路做清扫工作,快到工作地点时,突感腹部不舒服,打电话给朋友唐林海,请他送到医院去,到达工作地点清扫了一下地后,更感腹部疼痛,就在清扫地点等唐林海到来,唐林海来后将其送到王仙恒泰医院,该院建议到醴陵大医院就诊,唐林海将其送到醴陵中医院,该院诊断重症胰腺炎。由于病情严重,2020928下午转到湖南省直中医院,2020929日零晨321分去世,从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至死亡仅45小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合同;4.住院病历资料;5.《工伤认定申请表》;6.唐林海证人证言;7. 巫海波通话记录;8.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被申请人称:巫海波突发疾病之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根据醴陵市中医院2020927日入院病例资料显示:“巫海波于2020926日晚餐饮酒后感咽痛、腹痛、恶心,无呕吐,下半夜感全身乏力、腹痛加重、腹胀,无畏寒发热。在家未作特殊处理,今晨来我院。”对此,醴陵市中医院的病例资料明确显示巫海波发病的时间为2020926日晚餐饮酒后,因此巫海波突发疾病之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巫海波在下班晚餐饮酒后发病,不符合该条规定,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协查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劳动合同;2.中医院病历、湖南省直中医院病历、唐林海证人证言。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依法调查询问第三人湖南仁仁洁公司项目经理李喜军离任保洁队长吴明圣、汤其师,接巫海波去医院的证人唐林海,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三人称:巫海波是公司职工,201911月到公司上班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巫海波工作的区域为醴陵大道,从台北城与国瓷大道交界的红绿灯处至醴陵大道与106国道交界的红绿灯处,上班时间是上午7点到11点,下午2点到6点,共8个小时因黄沙十字路口过往车辆洒落沙子比较多,保洁队长吴明圣要求巫海波每天凌晨四点赶到路口清扫沙子,并发照片至工作群。2020927日清早巫海波没有像往常一样将其工作的照片发给保洁队长吴明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丈夫巫海波是第三人公司保洁职工,负责醴陵大道,从台北城与国瓷大道交界的红绿灯处至醴陵大道与106国道交界的红绿灯处的马路保洁工作。2020926日晚,巫海波在晚餐饮酒后感到咽部、腹部身体不适。2020927日早上6点多,在前往工作地点上班途中,巫海波突感腹部不舒服,打电话给朋友唐林海唐林海在高铁站旁路边接到带着扫把、穿着工作服的巫海波,巫海波送到王仙恒泰医院,该院建议到醴陵大医院就诊,唐林海将巫海波送到醴陵中医院,该院诊断急性重症胰腺炎由于病情严重,巫海波于2020928下午转到湖南省直中医院,因医治无效,2020929日零晨3时去世。20213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6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2.劳动合同;3.中医院病历、湖南省直中医院病历资料;4.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协查通知书;5.巫海波手机通话记录;6.唐林海李喜军吴明圣、汤其师证人证言;7.巫海波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8.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醴陵市中医院2020927日入院病例资料显示:“巫海波于2020926日晚餐饮酒后感咽痛、腹痛、恶心,无呕吐,下半夜感全身乏力、腹痛加重、腹胀,无畏寒发热。在家未作特殊处理,今晨来我院。”作为巫海波发病时间和原因是2020926日晚餐饮酒,来认定巫海波发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予认定工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被申请人没有调查询问第三人湖南仁仁洁公司巫海波的同事及家属,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属于证据不足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醴人社不予工伤认字【202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