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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48号

发布时间:2022-01-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48

 

申请人:张臣,男,2000年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云台镇。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1014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112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编号1430281002021100526316008结案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京东INSCRIPTION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支玻璃吸管,该玻璃吸管无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材质、合格证等信息,且产品有飞边、裂纹和刺鼻性异味不洁净,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110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商家进行举报20211014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举报事项做出了回复:玻璃吸管有合格证,合格标签贴于外包装,产品有检测合格报告,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商家承诺对有飞边、裂纹等问题的产品免费退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无法退货退款,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全国12315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核查,第三人提供了情况说明、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2.第三人的行为与申请人举报不符,故对第三人不立案处罚。第三人称申请人也没有就商品质量问题与其沟通,不认可该投诉。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举报登记表;2.现场检查记录表;3.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情况说明》;5.检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926日在京东“INSCRIPTION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支玻璃吸管,于202110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商家进行举报,举报理由为该玻璃吸管无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材质、合格证等信息,且产品有飞边、裂纹和刺鼻性异味不洁净,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2021101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第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以及情况说明。20211014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举报事项做出了回复,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商家承诺对有飞边、裂纹等问题的产品免费退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无法退货退款,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明;2.全国12315网站截图;3.举报登记表;4.现场检查记录表;5.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情况说明》;7.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第三人开立的京东网店购买玻璃吸管,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产品不合格,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于20211013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并于202110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已经履行工作职责,并非申请人所述未完全履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4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