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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48号
发布时间:2022-01-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6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1-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48号
申请人:张臣,男,2000年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云台镇。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编号1430281002021100526316008结案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京东“INSCRIPTION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支玻璃吸管,该玻璃吸管无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材质、合格证等信息,且产品有飞边、裂纹和刺鼻性异味不洁净,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1年10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商家进行举报。202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举报事项做出了回复:玻璃吸管有合格证,合格标签贴于外包装,产品有检测合格报告,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商家承诺对有飞边、裂纹等问题的产品免费退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无法退货退款,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全国12315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核查,第三人提供了情况说明、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2.第三人的行为与申请人举报不符,故对第三人不立案处罚。第三人称申请人也没有就商品质量问题与其沟通,不认可该投诉。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举报登记表;2.现场检查记录表;3.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情况说明》;5.检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在京东“INSCRIPTION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支玻璃吸管,于2021年10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商家进行举报,举报理由为该玻璃吸管无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材质、合格证等信息,且产品有飞边、裂纹和刺鼻性异味不洁净,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第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以及情况说明。202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举报事项做出了回复,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商家承诺对有飞边、裂纹等问题的产品免费退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无法退货退款,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明;2.全国12315网站截图;3.举报登记表;4.现场检查记录表;5.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情况说明》;7.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第三人开立的京东网店购买玻璃吸管,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产品不合格,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10月13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并于2021年10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已经履行工作职责,并非申请人所述未完全履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