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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26号
发布时间:2021-09-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6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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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26号
申请人:张琳,男,1996年10月出生,住址:陕西省长治市屯留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市监信访复字【2021】6号《关于张琳反映湖南指上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汁花生”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执法人员存在包庇该企业嫌疑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