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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23号
发布时间:2021-10-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6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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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23号
申请人:张争争,男,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长龙瓷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并责令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12日在淘宝“常珑旗舰店”购买了一件“玻璃饮水杯”,收到货物后,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商家进行举报,理由是:1.产品无标签、产品材质、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2.水杯有刺鼻气味,有破口;3.第三人无法提供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玻璃材料及制品》要求的检测报告。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得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做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不予立案导致其无法退货退款,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举报材料及全国12315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核查,申请人购买的是陶瓷杯,厂家提供了产品说明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该陶瓷杯符合售出条件,申请人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对第三人不予立案处罚。2.商家在经营中遵循了网购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申请人称由于被申请人不立案处罚造成其无法退货退款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举报登记表;2.醴陵长龙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张争争举报一事的情况说明》、检测报告2份;3.检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第三人开立的天猫网店“常珑旗舰店”购买了一个玻璃饮水杯,收到货物后,认为第三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于2021年7月2日到第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实。第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关于张争争举报一事的情况说明》、检测报告2份、《国家标准日用瓷器》(GB/T 3532—2009)。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产品存在的瑕疵作出责令改正。并于2021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并对第三人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明;2.举报材料及全国12315网站截图;3.举报登记表;4.醴陵长龙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张争争举报一事的情况说明》、检测报告2份;5.检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第三人开立的天猫网店购买饮水杯,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产品不合格,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7月2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对第三人的产品存在的瑕疵作出责令改正,并于2021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并对第三人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工作职责,并非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