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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25号

发布时间:2021-11-0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25

 

申请人:张争争,男,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春天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727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19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决定,并责令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612日在淘宝“布丁瓷艺旗舰店”购买了一个“玻璃水杯”,收到货物后,申请人于20217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商家进行举报,理由是:1.产品无标签、产品材质、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2.水杯有刺鼻气味,有破口;3.第三人无法提供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玻璃材料及制品》要求的检测报告7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得知举报事项已经结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予认可,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无法退货退款,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举报材料及全国12315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核查,申请人购买的是陶瓷杯,厂家提供了产品说明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该陶瓷杯符合售出条件,申请人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对第三人不予立案处罚。2.商家在经营中遵循了网购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申请人称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其无法退货退款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举报登记表;2.醴陵春天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声明》、营业执照;3.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第三人开立的天猫网店“布丁瓷艺旗舰店”购买了一个陶瓷杯,收到货物后,认为第三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于202174日到第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实。第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公司声明》、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产品存在的问题作出责令改正。202172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结案情况进行反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处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明;2.举报材料及全国12315网站截图;3.举报登记表;4.醴陵春天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声明》、营业执照、检测报告5.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第三人开立的天猫网店购买饮水杯,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产品不合格,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于202174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对第三人的产品存在的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并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20217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结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工作职责,并非申请人所述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