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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45号
发布时间:2022-01-1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7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1-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45号
申请人:张争争,男,1989年1月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佳盈家居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做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决定,并责令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21日淘宝平台店铺“来进五金专营店”,购买了一件“搪瓷水杯”,收到货物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商家进行举报,理由是:1.产品无标签、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2.水杯有刺鼻气味,有破口;3.第三人无法提供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陶瓷材料及制品》要求的检测报告。9月2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得知举报事项已经结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予认可,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责任,导致其无法退货退款,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举报材料及全国12315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称其在“来进五金专营店”购买“搪瓷水杯”并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与第1430281002021090884209084号结案反馈不符,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未找到相关投诉内容。2.申请人多次以陶瓷产品不合格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查处。经核查,申请人投诉的产品大部分为合格产品,对无合格证的产品责令改后正方可实施处罚,也是合理的。且厂家对产品承担默示担保义务,无需每份产品均附产品检验报告。3.陶瓷产品已存在两千多年,不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举报登记表;2.检测报告;3.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1日,申请人通过第三人淘宝平台店铺“jarsun旗舰店”,购买了一件陶瓷水杯,收到货物后,认为第三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于2021年9月13日到第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实。第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产品存在的瑕疵作出责令改正。于2021年9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结案情况反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处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错列了第三人店铺名称以及产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明;2.举报材料及全国12315网站截图;3.举报登记表;4.检测报告;5.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第三人开立的淘宝网店购买陶瓷水杯,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产品不合格,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9月13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第三人提供了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产品标签存在的瑕疵作出责令改正,并承诺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协助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结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工作职责,并非申请人所述“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