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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35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1017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1)第35号
申请人:钟其康,男,1991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武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行为做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间,且无证据证明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