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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19号

发布时间:2021-09-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工作单位:醴陵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醴陵市xxxx,电话:xxxx。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周胜职务:局长,醴陵市醴陵大道

第三人:汤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醴陵市xxxx,电话: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公(黄)决字[2021]第0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72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500元罚款,处以5日拘留

申请人称:1.申请人报警后十多分钟被申请人才有警员到达现场,被申请人出警不及时。到达被申请人办案场地后三个多小时才做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敷衍塞责。2.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在案发后一个半月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案件事实认定为双方拉扯,与事实不符。冲突中,第三人有掐脖子、揪头发、反抓申请人手臂等行为,经湘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故第三人的行为不是与申请人之间的拉扯。4.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罚款500元对申请人不公平。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3.司法鉴定意见书;4.照片资料;5.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接110派警后到达现场处置,于当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受理了该案件,受案过程依法依规2.收案后,被申请人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并组织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不成功。该案涉及到业主与物业两大群体,案情重大复杂,经批准延长了三十天的办案期限;3.案后第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实施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xx被殴打案案卷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1529日,申请人将小区业主张贴在公告栏内的公告撕掉,引起第三人的不满。第三人要求申请人将撕掉的公告从垃圾桶中捡起,申请人拒绝,第三人采取掐脖子、拽手臂的方式要求申请人捡起公告。冲突中,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并于当日制作了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受理了申请人被殴打案。鉴于申请人自诉受到损伤,被申请人委托株洲湘东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166日,被申请人制作了第三人的询问笔录。2021626日,第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申请人制作了证人刘xx的询问笔录,并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调解,因申请人不接受调解,调解不成功。2021628日,该案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1713日,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处以罚款伍佰圆整,并于2021714日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3.照片资料;4.申诉请求;5.xx被殴打案案卷材料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醴公(黄)决字[2021]第0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有掐脖子、揪头发、反抓申请人手臂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伤害经湘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第三人的行为不是与申请人之间的拉扯,故《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案件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陈述、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事发时的视频监控证实,2021529日,第三人要求申请人将撕掉的公告从垃圾桶中捡起,申请人拒绝,第三人采取掐脖子、拽手臂的方式要求申请人捡起公告。申请人不从,抓住物业门帘不松手,在被第三人拉扯的过程中受到轻微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经审查,被申请人下辖国瓷派出所接110派警后,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置,并于当日制作了李xx的询问笔录,并受理了该案件。收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进行了伤情鉴定,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并组织进行调解。因调解不成功,且该案涉及到业主与物业两大群体,案情重大复杂,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在办案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了申请人和第三人,程序合法。

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人采取掐脖子、拽手臂的方式要求申请人捡起公告,申请人因此受到轻微伤。第三人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和事实,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黄)决字[2021]第0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