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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18号
发布时间:2021-07-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874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7-2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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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彭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xxxx,电话:xxxx。
被申请人:醴陵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凌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婚姻登记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间,且无证据证明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