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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14号
发布时间:2021-08-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874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8-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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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湖南xx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湘阴县xxxx。
法定代表人: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湖南省邵阳县xxxx,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湖南省邵阳县xxxx,电话:xxxx。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武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