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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11号
发布时间:2021-06-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875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6-2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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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张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长沙市芙蓉区xxxx,电话:xxxx。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武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行为做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