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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9号
发布时间:2021-05-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875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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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湖南省醴陵市xxxx,电话:xxxx。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程潇,职务:大队长,地址:醴陵市左权路12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不服,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8日14:30申请人驾车从第三车道通过瓷城大道步步高路段的时候,由于横穿马路的行人遮挡,导致申请人未注意到第一车道的行人。申请人减速未停车,被被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不合理,原因为:1.行人在第一车道,申请人驾车通过第三车道,中间相隔一个车道;2.雨天视线不佳,且第一车道的行人被横穿的行人遮挡;3.申请人已对横穿的行人减速让行,履行了礼让行人的义务。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行政处罚短信通知;2.自动抓拍照片。
被申请人称:1.从申请人进入人行道至其通过人行道,第一车道均有行人在通行,申请人看不到行人的辩解不成立;2. 申请人在通过人行道时未停车让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故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自动抓拍照片2.监控录像视频。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8日14:30申请人驾车从第三车道通过瓷城大道步步高路段。申请人进入人行道时第一车道有行人步行进入了人行道且未停留等待,申请人未停车,直行通过人行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自动抓拍照片2.监控录像视频。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申请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是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自动抓拍照片与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均证实申请人在通过该路段时,第一车道的行人正在通行,申请人未停车让行。横穿的行人遮挡了第一车道行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违法事实清楚。
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口头陈述,申请人收到处罚通知后,前往被申请人处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也对执法行为进行了说理解释。故该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