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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1)第10号
发布时间:2021-05-0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875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5-0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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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肖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板杉乡xxxx,电话:xxxx。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程潇,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第4302814202100019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