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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醴政复字第6号
发布时间:2019-11-1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151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1-1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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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醴政复字第6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xx年x月 x日,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电话xx: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张xx、张xx反映南门中学扩建占用自家土地要求退还一事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