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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醴复字第2号
发布时间:2019-05-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151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5-3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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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醴复字第2号
申请人:田xx,男,汉族,xx年x月 x日,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电话xx:
被申请人: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作出的《答复书》不服,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