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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醴复字第2号

发布时间:2019-05-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醴复字第2号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 x日,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电话xx:

被申请人: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作出的《答复书》不服,于2019年2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9年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