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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醴政复决字第3号

发布时间:2019-07-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公司,地址:xx法定代表人:张xx,身份证号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电话:xx

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地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阳东村。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补正程序,本机关于201961日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公司的豫xx大客车于2019211日去广州接公司员工到公司上班,途径客车饭店时,有辆客车发动机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行,饭店老板请驾驶员帮忙带十几位旅客到下一个吃饭点,故障车公司另一辆车在等。申请人公司驾驶员是做好事,不承在经营行为。途径高速服务区旅客上卫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说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车上有本假证,被申请人将该车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车辆暂扣,暂扣期限为三十日,被申请人暂扣期满后,不给申请人送达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解除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但是不给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滥用职权,违法扣车。20194月,申请人委托任x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要求处理被扣车辆,被申请人要求任x承认该车有经营行为才好处理,否则就不给处理,任x无奈,只好承认该车平时在郑州偶尔有经营行为。被申请人于20194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面告知行申请人的诉讼期限为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政诉讼期限应当为六个月,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应为无效。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本案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将此案移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申请人的驾驶员刘xx驾驶豫xx客车运载22名乘客,刘xx不能出示客运标志牌,但向调查人员出示客车的证号为xxxxxxxx的道路运输证,经被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核实,该证系伪造,申请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又伪造道路运输证。2019416日,被申请人的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人任x进行询问,任x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承认该车非法运营,获利3万多,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由此可见,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

二、被申请人作出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移送案件,于2019211日立案,立案后严格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在査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其可申请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在申请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听证,并愿接受处罚后,被申请人经研究,依法作出了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完全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客营,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车辆营运证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伪造道路运输证,非法运营,根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完全是正确,鉴于申请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被申请人将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的移送受理案件通知书;2、立案审批表;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机动车行驶证;6、司机刘xx从业资格证;7、现场笔录;8、照片;9、司机刘xx询问笔录;10、代理人任x询问笔录;11、豫交运管郑字xx道路运输证;12、调查人员关于豫交运管郑字xx道路运输证核实过程及电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13、案件处理意见书;1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15、行政处罚事情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6、陈述申辩书;1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8、更正通知书及邮政快递回执单。

经审理查明:司机刘xx是申请人聘请的驾驶员,驾驶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豫xx郑州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从江西省广丰县余干服务区出发驶往湖南怀化市新晃县,车上载客22人。2019211日上午,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查获司机刘xx涉嫌非法营运,将该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派执法人员何xx、朱xx等五人赶赴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做了现场笔录,照了现场照片,并对司机刘xx做了询问笔录。司机当场出示了道路运输证(证xx)、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xx),但是不能出示包车线路牌。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河南省郑州运管局核实情况,得知该车道路运输证系伪造假证。被申请人于同日决定立案调查。2019416日,申请人的代理人任x到被申请人教育处罚中心接受询问,并制成询问笔录。笔录载明申请人从201810月份开始从事旅客运输经营,但是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没有为豫xxx大型卧铺客车办理道路运输证。2019416日,被申请人作出湘醴交罚告知〔2019053号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该文书后作了陈述申辩书,没有提出异议。2019417日,被申请人作出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发现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个笔误,于2019522日作出更正通知书,将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正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更正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的移送受理案件通知书;2. 立案审批表;3.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机动车行驶证;6. 司机刘xx从业资格证;7. 现场笔录;8. 照片;9. 司机刘xx询问笔录;10. 代理人任x询问笔录;11. 豫交运管郑字xx道路运输证;12. 调查人员关于豫交运管郑字xx道路运输证核实过程及电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13. 案件处理意见书;14.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15. 行政处罚事情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6. 陈述申辩书;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8. 更正通知书及邮政快递回执单。

本机关认为,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案审理焦点为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违法。申请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聘请司机刘xx驾驶豫xx大型卧铺客车,载客22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醴陵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机关。被申请人在接到移送案件通知后,进行了初步调查,立案审批,现场调查,现场笔录,拍照存档,询问笔录后,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于2019416日将湘醴交罚告知〔2019053号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陈述申辩书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被申请人作出湘醴交罚〔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该行政处罚书有处笔误,但并没有影响申请人实际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自查后发现笔误已经做出更正通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湘醴交〔2019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9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