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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0)第6号

发布时间:2020-08-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X。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地址:醴陵市解放路东段劳动大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重新核定退休待遇不服,于2020年7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重新核定申请人应享受的退休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醴陵市城关出口花炮厂的装硝工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1年6月,1995年10月30日被单位除名,除名通知未送达本人。 2008年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时,被申请人依据企业放在档案的《除名通知》与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件,将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1988年,并以此计算退休待遇。申请人对除名通知有异议,于2020年6月12日取得醴陵市城关出口花炮厂破产清算组证明,证实申请人1981年6月至1995年11月在企业工作,以证明除名通知无效,申请人持证明申请重新核定退休待遇,被申请人认为该证明没有效力,不予认定。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核定退休待遇申请书;3.履历表复印件;4. 醴陵市城关出口花炮厂破产清算组证明;5.除名通知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退休工龄的认定完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除名职工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其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件规定:职工被除名,其连续工龄计算以我省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即1986年以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我市集体企业最早纳入社保统筹的时间为1988年10月,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被单位除名,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应从1988年10月起,以后单位和个人参加并交纳养老保险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二是对企业职工除名决定的合理性、合法性甄别不属人社部门的职权范畴。申请人用单位清算组证明推翻以前企业作出的除名决定,不能作为认定除名职工工龄的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 醴陵市城关出口花炮厂通知复印件;3.除名通知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0月30日因连续旷工被单位除名。2008年办理退休手续时,被申请人将其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1988年10月,申请人不服,向醴陵市城关出口花炮厂破产清算组申诉,清算组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于1981年6月至1995年11月在城关出口花炮厂工作,主管部门醴陵市城管局在该证明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持该证明到被申请人处重新核定工龄及退休待遇,被申请人对该证明不予认可,对工龄及退休待遇不予认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退休待遇核定申请书;2.个人履历表;3.清算组证明,4. 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5.通知;6. 除名通知。

本机关认为本案焦点为:一、除名通知和清算组证明是否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一、 除名通知是否合法有效。

除名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醴陵市城关出口花炮厂1995年10月20日作出除名告知通知,1995年10月30日作出除名通知,适用规定和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除名通知未送达申请人,到2008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才知道,该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 清算组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经查证,清算组证明申请人1981年6月至1995年11月在企业上班真实性有误,申请人履历表参加工作时间是1981年7月,除名决定是1995年10月30日。清算组用现在的证明来推翻以前企业作出的除名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 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和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件:职工被除名,其连续工龄计算以我省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即1986年以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适用依据正确。因我市集体企业最早纳入社保统筹时间为1988年10月,被申请人依据文件核定申请人退休待遇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为1988年10月符合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