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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0)第2号
发布时间:2020-04-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152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4-3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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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李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醴陵市东富中心派出所。
负责人:XX,职务:教导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2月29日,申请人合法承包地被不明身份的人损毁,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拨打报警电话。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当日来到现场,经过简单询问,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此事不作立案处理。申请人认为其自身合法承包地被毁损,被申请人不做详细调查,反而要求申请人自己寻找侵害人,对该事件不予立案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未尽到人民警察的职责。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报警通话记录一份;4.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问清了申请人所说的土地为政府已征收的土地,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不构成案件,故被申请人不予受案。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 处警视频;2. 处警情况说明;3.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4.东富镇莲旗村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报警称其承包的林地于2020年2月29日被他人毁损。被申请人接警后指派工作人员处警。被申请人的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问清了申请人所说的土地为政府已征收的土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受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报警通话记录;3.现场照片;4. 处警视频;5. 处警情况说明;6.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即时前往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调查了解,申请人涉案土地及地上的林木已被政府依法征收。被申请人在现场向申请人释明了有关情况,并指引了申请人救济途径。经本机关向当地村委会调查核实,涉案土地及林木已于2019年5月被征收,征收款已经支付给了村集体,土地及林木所有权已经转移。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警的上述处置行为,属于已经依法履职,不存在不作为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