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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2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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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44号
申请人1:丁南方,男,1976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2:丁寨林,男,1968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
申请人称:二申请人的承包地、宅基地及房屋位于醴娄高速项目征收范围。2022年5月2日,二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了被申请人做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二申请人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应予撤销,理由是:1.二申请人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申请人。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进行公示告知、未征求被征地村民意见和召开听证会。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尊重村民意愿,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降低了申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无法保障申请人长远生计有保障和居住条件有改善。二申请人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应依法撤销,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集体土地使用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底单及其截图;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醴陵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公告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2.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前,被申请人对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发布了征求被征拆人意见的《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列明了“原则上采取宅基地分散安置方式”,在异议期内,被征拆人没有提出异议,即表示同意宅基地分散安置,申请人称剥夺了补偿选择权与事实不服;3.补偿标准所依据的文件是湘政发〔2021〕3号、株政发〔2021〕5号、株政发〔2017〕5号、醴政发〔2017〕3号文件,均是现行有效文件,不会降低申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申请人提起复议已超过复议期限,请求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理由也不成立,故要求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中共醴陵市委政法委关于《醴娄高速公路醴陵段扩容工程土地征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高速公路报告》的复函;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3.《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张贴情况说明、张贴照片、征收土地放弃听证决议;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张贴照片、送达回证、张贴录像确认表、张贴情况说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阳三石办事处和立新村公告栏进行张贴,2020年6月18日,立新村放弃听证。2021年12月23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阳三石办事处和立新村公告栏进行张贴,同时送达给了立新村。2021年12月29日,立新村放弃听证。2022年4月3日,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公开了涉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公示证明文件,二申请人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集体土地使用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底单及其截图;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醴陵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5.中共醴陵市委政法委关于《醴娄高速公路醴陵段扩容工程土地征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高速公路报告》的复函;6.《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7.《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张贴情况说明、张贴照片、征收土地放弃听证决议;8.《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张贴照片、送达回证、张贴录像确认表、张贴情况说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阳三石办事处和立新村公告栏进行张贴,同时送达给了立新村。在公告期满后的六十日内,被申请人未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6月27日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