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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醴政复决字第1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醴政复决字第18号

 

申请人:王兴发,男,1999年7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浚县。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