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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醴政复决字第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醴政复决字第12号

 

申请人:肖星宇,男,2002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系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