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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29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4-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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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9号
申请人:赵黎光,男,1983年7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10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局长。
第三人:湖南八零后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2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八零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酱卤鸭掌”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邮件轨迹查询单;2.产品外包装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持身份证视频;4.数据保全证书。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已向第三人发送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购买了第三人生产销售的“酱卤鸭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生产销售的“酱卤鸭掌”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行为,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要求第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罚。邮件轨迹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9月27日予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实进行核查,2024年1月19日向第三人发送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截止到申请人提起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2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邮件轨迹查询单;2.产品外包装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持身份证视频;4.数据保全证书;5.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是否立案的告知职责,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