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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30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4-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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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8号
申请人:郑思远,男,2001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106国道旁。负责人:张勇,职务:局长。
第三人:醴陵市中添养殖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2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醴陵市中添养殖场生产销售的“鹌鹑蛋”存在虚假标准等级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请求确认。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单号:XA32465890936)及查询页;2.产品外包装照片及小票;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我局王仙所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得知第三人只生产散装鹌鹑蛋,被投诉的包装好的蛋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出具了情况说明,我局已将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答复人提供的鹌鹑蛋包装图片。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在超市花费9.8元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鹌鹑蛋1盒。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单号:XA32465890936),请求对第三人生产销售的“鹌鹑蛋”存在虚假标注等级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的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请求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受理请求告知,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给投诉举报人。邮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予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到被投诉举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第三人出具了情况说明,经调查核实,第三人只生产散装鹌鹑蛋,被投诉的包装好的案涉“鹌鹑蛋”与第三人无关。但截止到本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被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单号:XA32465890936)及查询页;2.案涉产品“鹌鹑蛋”外包装照片及购买小票;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虽进行了现场核查,履行了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