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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7号

 

申请人:丁小平,女,1961年5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开军,职务:局长,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村。

第三人:醴陵市泉旺瓷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服,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醴自然资工字2023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赔偿430000元。

申请人称:案涉土地原属于小组所有,申请人一直要求村委会将土地赎回。被申请人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且土地证的面积大于实际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泉旺瓷厂办的证,此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移花接木,强占小组的土地。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系许可第三人在土地权利号为醴国用(2012)第0212号国有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不是许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申请人与醴国用(2012)第0212号国有土地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被申请人颁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影响,被申请人的案涉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第三人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内容,是道听途说、凭想象猜测、违背事实的。理由是:1.目前正在施工的项目,证件号码是醴国用(2012)第0212号,手续合法。申请人要求赎回土地,无正当合法依据。2.申请人复议的目的就是搞钱。3.本项目属于“湘商回归,回报家乡”项目,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要让投资者感受到营商环境的良好、法治环境的公平公正。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醴国用(2012)第02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醴发改备〔2023〕149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等材料。2023年4月27日至5月9日,被申请人将该项目规划图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公示栏、村委会公示栏和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告知相邻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公示期间被申请人未收到反馈意见。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核发了建字第醴自然资工字2023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申请人所居住房屋与案涉项目相距约1千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第三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了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不是行政许可的相对人,其本人确认所住房屋与项目相距约1千米。本机关认为项目建设不会对申请人的通风、采光、日照造成不利影响。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申请人主张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本机关不予支持。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了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等,许可用地范围与醴国用(2012)第02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一致,并未超越国土宗地范围侵占到集体土地。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