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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32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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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97号
申请人:郑思远,男,2001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湘琪食品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决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1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醴陵市湘琪食品厂销售的“生油饼”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单号:XA32460004736)及查询页;2.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持身份证照片。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第三人未提交行政复议意见及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在超市花费15元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生油饼(350g)1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单号:XA32460004736),投诉举报第三人生产的生油饼存在配料标注“食用油”违反法律规定,投诉部分请求组织调解,调解的方式为电话调解,举报部分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并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邮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10月22日予以签收。截止到申请人提起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将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单号:XA32460004736)及查询页;2.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持身份证照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职责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郑思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