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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9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32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3-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95号
申请人:王建新,男,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王建新同志检举控告刘永青所长的有关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