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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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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03/2024-0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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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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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82号
申请人:李伟林,男,1956年3月出生,住址: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许征鹃,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关于重新认定李伟林工龄并重新核算养老金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重新认定李伟林工龄并重新核算养老金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1日,在未依法启动任何程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撤销李伟林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并自2021 年11月份起停发了申请人的退休工资。申请人对此不服,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醴陵市人民政府作出醴政复决字(2021)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关于撤销李伟林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关于执行醴政复决字(2021)第46号的决定书》,后该决定书又被复议机关撤销。
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了内容相同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书程序、实体均违法,理由是:一、从程序上看,被申请人已无权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被撤销的上一个决定是超过60天法定期限一年多后作出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二、从法律适用上看,明显错误。一是内务部的复函并非一刀切;二是〔87〕湘劳改资1号仅仅是劳改主管部门的一个内部复函,而非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三是申请人被刑事处分是在1988年,湘社险函〔2022〕84号文件不具有溯及力;四是包括湘劳〔1998〕在内的三个文件均与内务部的复函精神不一致,再此前提下应以上位法的精神为准。三、从结果上看,被申请人的多次决定均与《行政诉讼法》第71条相抵触。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重新认定李伟林工龄并重新核算养老金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湖南省劳改工作管理局关于国家固定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安置意见的复函》(〔87〕湘劳改资1号)等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连续工龄。根据《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湖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22〕84号),职工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同时结合李伟林的实际服刑情况,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了核减李伟林1978年12月-1995年8月的视同缴费年限,清退1998年5月-1998年10月的实际缴费,并重新核定养老金的决定。二、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醴政复决字(2023)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了为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有权重新认定工龄并核算退休待遇,且重新认定工龄并核算待遇的政策依据充分。故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决定书,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工龄和待遇进行重新认定和核算。且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进行了告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作出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原系供销系统华湘经贸总公司的职工,于1978年12月经招工参加工作。1993年申请人单位为申请人补缴了从1988年10月至1993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一直正常缴费至2006年华湘经贸总公司整体改制。申请人于1998年6月份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华湘经贸总公司未对其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并在受刑期间给申请人继续发放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2006年华湘经贸总公司改制时,给申请人发放了职工安置费用,将申请人纳入“4050”人员范围。2016年10月,申请人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被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退休证。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工龄计算有分歧,申请人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20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申请人职工退休证,责令重做。被申请人重新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12月,增加1978年12月至1995年8月视同缴费年限,重新核算和发放了申请人的养老待遇。
2020年,根据国家社保基金防风险堵漏洞、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专项核查的工作要求,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向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一案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启动纠错程序,决定对申请人的养老金进行重新核定。2021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撤销李伟林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并暂停申请人养老金待遇发放。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醴陵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醴政复决字(2021)第46号),撤销了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李伟林退休审批决定的通知》,责令其在60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2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恢复发放申请人的养老金。2023年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执行醴政复决字(2021)第46号的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醴陵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醴政复决字(2023)第14号),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执行醴政复决字(2021)第46号的决定书》,责令其在60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做出《关于重新认定李伟林工龄并重新核算养老金的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重新认定李伟林工龄并重新核算养老金的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有权重新认定申请人工龄。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具有自我纠错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防风险堵漏洞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开展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重新认定申请人的工龄和核发退休待遇,是被申请人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主动履行自我纠错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有权重新认定申请人工龄并核算其退休待遇。
二、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于1978年12年参加工作,1998年6月被法院判处刑罚前后共被羁押8个月,且双方对该部分事实均无争议。
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书之前,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进行了书面答复。
《湖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5〕263号)第一点关于在实施省级统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固定职工个人缴费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固定职工在实施省级统筹之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12号文件明确规定是社会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因此,不得记入个人账户。第二点关于建立个人账户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记入个人账户问题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记入个人账户,但对其缴费年限和金额要准确记录,以作为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关于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湖南省劳改工作管理局关于国家固定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安置意见的复函》(〔87〕湘劳改资1号)第三条:犯其他刑事罪的连续工龄从重新安置工作之日起计算。湖南省劳动厅办公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九条: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根据上述规定,湖南省对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以建立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为依据,个人账户建立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刑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判刑或劳教期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醴陵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为1995年9月。申请人在1978年12月-1995年8月的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1998年6月因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实际羁押自1998年4月起至1998年11月止)。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78年12月至1995年8月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扣减,对1998年5月至1998年10月服刑期间的实际缴费进行清退处理,并依此重新核定养老待遇,政策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在工龄认定的期限上与清退多领养老金的方式上,均与之前所作决定不同,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重新认定李伟林工龄并重新核算养老金的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