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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77号

 

申请人:章俊,男,2000年7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做出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赔偿邮费4.2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老面葱油饼,回家食用发现味道怪怪的,该产品标签是直接套上去的,可以随意取下来,认为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可能性。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了投诉举报件,截至2023年9月23日,申请人未收到回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投诉举报后,来龙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即对被举报投诉厂家进行了核查,并对其食品标签瑕疵问题责令改正,下发了通知书。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又通过手机向申请人发送了信息,对其诉求逐一进行了回复。另外责令厂家赔偿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执法职能。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第三人生产的老面葱油饼标签可以随意取下来,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可能性,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请求为:1.赔偿,2.退款,3.查处,4.奖励,5.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核查,对标签问题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于投诉,建议申请人向商品购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于举报,已作出责令改正,因该行为未达到立案要求,未对其进行处罚,故不能给予奖励;如需书面回复,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截至2023年9月23日,申请人以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到第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第三人做出责令改正通知,并通过短信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了行政职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邮费,该项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