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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33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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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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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74号
申请人:文妙,女,1972年10月出生,地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湖南省醴陵市楚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醴人社工伤终字[2023]3号《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以下简称撤销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醴人社工伤终字[2023]3号《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称:本人2016年进入醴陵市楚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开始交纳工伤保险至今。2023年6月8日10时左右,在单位工作时摔伤。2023年6月,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以本人于2022年9月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为由,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本人认为,依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21〕1号)文件规定,本人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3.工伤保险缴费信息查询打印单。
被申请人称:一、湖南省醴陵市楚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文妙是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文妙已于2022年9月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因此,自2022年9月起,湖南省醴陵市楚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文妙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二、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鉴于文妙受伤时(2023年6月8日)与湖南省醴陵市楚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是劳务关系,因此我局撤销了原予以受理的决定,重新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三、申请人要求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理由不成立。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按建筑项目参保这一特殊情况,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这种情况。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21〕1号)文件明确规定“纳入参保试点范围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申请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文件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醴陵市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送达回证;3.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重新核定表。
第三人称:本公司员工文妙于2023年6月8日在工厂不慎摔伤,造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粉碎平折。本公司按流程向被申请人上交了工伤申报资料,被申请人8月15日通知工伤认定不通过,本公司不能接受。理由是:一、文妙同志工伤事件属实,申报资料齐全。二、文妙同志的工伤保险费一直在续费。三、本公司对文妙同志已办退休并不知情,被申请人也未告知,且本公司每月交了保费,被申请人未提异议。四、被申请人对文妙同志的工伤缴费负审查责任,一旦正常交费,即成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并责令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提供如下证据:1.第三人营业执照;2.《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3.工伤保险缴费记录;4.8月16日向醴陵市工伤保险局提交的《关于文妙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辩意见》;5.《劳动合同书》;6、醴陵泰安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文妙自2016年5月被第三人湖南省醴陵市楚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聘用至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9月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从2022年10月起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6月8日10时左右,申请人在第三人处工作时摔伤,醴陵泰安医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胫骨上段骨折,3、左腓骨骨折,4、左膝内侧副韧带损失,5、左胫骨平台、胫骨上段骨折术后。2023年1月至7月,第三人为申请人购买了工伤保险。2023年7月1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3]湘工伤受字4459号)。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醴人社工伤终字[2023]3号《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该撤销受理决定书载明: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我局获悉文妙已于2022年9月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文妙发生事故时,湖南省醴陵市楚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文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决定如下:一、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3]湘工伤受字4459号)。二、湖南省醴陵市楚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提交文妙的工伤认定申请,现重新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该撤销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工伤保险缴费信息查询打印单、工伤保险缴费记录;3.醴陵市工伤认定申请表;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送达回证;5.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重新核定表;6.营业执照;7.8月16日向醴陵市工伤保险局提交的《关于文妙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辩意见》;8.《劳动合同书》;9、醴陵泰安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醴陵市人社局作出该撤销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调查审核后被申请人认为该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行政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醴陵市人社局作出该撤销受理决定书内容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在申请人文妙发生摔伤时,第三人湖南省醴陵市楚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文妙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对超过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招用人员文妙,认定其受到事故伤害后,其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受理条件,撤销了原受理决定,重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醴人社工伤终字[2023]3号《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