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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34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3-1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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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70号
申请人:甘钊展,男,1996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湘琪食品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9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回被申请人现有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买到第三人生产的辣口酥一包,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与配料表不符。配料表显示面粉、白砂糖、食用盐、大豆油、香葱、辣椒粉。营养表显示每100克:脂肪41g参考值67%,碳水化合物38.1g参考值13%,钠60mg参考值3%。配料表与营养价值表不符。油炸类产品与该产品的数值不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2,该产品配料表中有虚标行为。请具备管辖部门介入调查,如投诉情况属实,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申请人通过湖南省省长信箱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得到结案反馈:经核实,该款食品营养成分表脂肪41g参考值67%,碳水化合物38.1g参考值13%,钠60mg参考值3%。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通则第 4.1.3.1.2之规定“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您所反映的虚假排序情况不符,故不予受理。承办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缺乏专业,办案流程不熟悉,没有依法合规进行查案办案;请求审查被申请人单位相关人员工作作风,并追究责任。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省长信箱投诉处理单;2、辣口酥包装照片;3、申请人购买凭证;4、申请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及身份证复议件。
被申请人称:一、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我局王仙监管所执法人员对第三人醴陵市湘琪食品厂进行了核查,第三人提交了同种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食品质量问题,我局对其投诉举报及时进行了回复。二、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试问的“油炸食品中食用油的含量难道使用的油只有41克吗”是属于对食品生产工艺的重大误解,使用41克油是炸不出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产品,该标签是标称“含有”。请求上级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省长信箱投诉处理单;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3.辣口酥检验报告;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5.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6.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7.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
第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辣口酥检验报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在荷塘区好又多精彩生活超市花费9.9元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辣口酥(400g)1份。于2023年8月16日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省长信箱投诉,投诉第三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营养成分与配料表不符,有虚标行为,请管辖部门介入调查,如投诉情况属实,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了现场核查,第三人提供了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证实该产品无质量问题,申请人所称的配料排序问题,以营养成分表的指标占比为基准,不合法亦不合规,属于片面理解,决定对第三人不予立案,第三人亦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在交办单限期内提交了处理结果。2023年9月6日,省长信箱进行了处理回复,内容为:经核实,该款食品的营养成分表脂肪41g参考值67%,碳水化合物38.1g参考值13%,钠60mg参考值3%。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通则第 4.1.3.1.2之规定,您所反映的虚假排序情况不符,故不予受理。承办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该处理回复未涉及不予立案及调解处理告知,被申请人亦未将不予立案决定和调解终止决定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因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省长信箱投诉处理单;2、辣口酥包装照片;3、申请人购买凭证;4、申请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及身份证复议件;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6.辣口酥检验报告;7.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9.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10.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1.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接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后,派出工作人员到第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有关材料。经调查认为,第三人提供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证实案涉食品辣口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签标注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申请人以营养成分表的指标占比反映配料排序问题,属于片面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第三人不予立案查处。同时,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而终止。被申请人将处理情况反馈至上级交办部门,上级部门通过省长信箱予以回复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被申请人回复“不予受理”表述不当,其未将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进行告知,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甘钊展投诉举报的处理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