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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46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46号

 

申请人:凌光玉,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凌光前,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社区马家冲。

单位负责人:胡炼红,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