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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67号

 

申请人:廖际石,男,1963年1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开军,职务:局长,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服,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醴娄高速项目征收范围。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始知被申请人做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及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理由是:1.被申请人不具备做出案涉《公告》的法定职权。2.案涉《公告》未进行公告、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违反程序正当原则。3.案涉《公告》违法剥夺了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申请人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公告只是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纯粹的张贴公布行为,并没有给被答复人设立权利义务。2. 本案早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故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7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在石亭镇政府和永红村公告栏进行张贴。2020年5月16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石亭镇政府和永红村公告栏进行张贴。2021年12月23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并在石亭镇政府和永红村公告栏进行张贴,同时送达给了永红村。2022年9月26日,醴陵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并于2022年10月10日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2月20日,醴陵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并于2022年12月22日送达至申请人。2022年12月23日,醴陵市石亭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的账户转账支付了622452元。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乙方签字栏写明为:廖海代廖际石签。2023年6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石亭镇政府和永红村公告栏进行张贴,同时送达给了永红村。在公告期满后的六十日内,被申请人未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且申请人2022年12月22日收到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022年12月23日收到征地补偿款、2023年1月19日申请人的女儿廖海代理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证明申请人并不是2023年7月20日始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