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3)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35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3-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66号
申请人:甘钊展,男,1996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丁武华,职务:局长。
第三人:湖南八零后食品有限公司,住址:醴陵市,法定代表人:周明。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追究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酱卤鸭肠,发现配料表未按递减顺序排列,故请求被申请人介入调查,退一赔十。被申请人做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已对第三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对退一赔十的诉求第三人会联系协商。申请人认为做出的回复缺乏专业、执法程序单一,涉嫌纵容违法,应予纠正。第三人的违法情形不属于免罚、不予立案范围。同时申请依法审查整顿被申请人的工作作风,如情况属实,请求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的处置是恰当的。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并告知投诉人退一赔十的要求厂家会联系协商解决。2、申请人无权对不立案处罚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酱卤鸭肠,发现配料表未按递减顺序排列,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投诉,要求有管辖权的部门介入调查,退一赔十。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将上述投诉交办给被申请人承办。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第三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因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会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故被申请人做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已对第三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对退一赔十的诉求第三人会联系协商。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8月10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对第三人存在的配料表标注错误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投诉,因第三人拒绝调解表示会主动协商,被申请人终止了调解。被申请人及时作出回复,已经履行工作职责,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