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3)第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63号

 

申请人:朱知生,男,1955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石亭镇人民政府

单位负责人:邹丁睦,职务: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醴娄高速征收范围。为核实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1.申请人房屋公证材料;2.申请人与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等就申请人房屋所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附件;3.申请人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房屋平面图、房屋拆迁补偿计算表、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计算表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签收,但未做出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收到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的朱知生同志申请公开“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及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12日据实向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相关资料。综上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义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1.申请人房屋公证材料;2.申请人与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等就申请人房屋所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附件;3.申请人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房屋平面图、房屋拆迁补偿计算表、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计算表等。邮件投递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签收。截至2023年8月17日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书面回复,遂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又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包含:1.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2.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转给被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复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向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说明》并提供了征地补偿记账凭证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不一致,被申请人对醴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政府信息公开说明》及提供征地补偿记账凭证等材料,系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并不是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被申请人以此主张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本机关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邮件,但投递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30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故本机关认定2023年6月30日为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申请信息公开,截止本复议决定做出之日,被申请人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做出了信息公开答复。故被申请人未及时、准确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违法,并责令其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书面回复。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