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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735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3-1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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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61号
申请人:醴陵市明月镇水口山村上湖塘村民小组,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水口山村。
被申请人: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建国路110号。
负责人:苏继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因有大坡里(地名)耕地一百多亩、林地树十亩位于株洲市正盛矿业有限公司采石作业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与该采石场有关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7日签收。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系列规定,应确认违法。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EMS(单号:1167601160548)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株洲市正盛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开采醴陵市明月镇水口山村上湖塘村民小组大坡里石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快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7日签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负责人彭志中于2023年9月9日予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对该申请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有效送达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职责,责令其重新作出已没有意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醴陵市明月镇水口山村上湖塘村民小组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