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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60号

 

申请人:醴陵市明月镇水口山村上湖塘村民小组,负责人:彭志中,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醴陵市明月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艳梅,职务: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有大坡里耕地一百多亩、林地数十亩位于株洲正盛矿业有限公司采石作业区范围内,于2023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5月28日签收,一直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1.株洲正盛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开采醴陵市明月镇水口山村上湖塘村民小组大坡里石材的书面申请和采石场恢复治理方案;2.明月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林业、水务、派出所、村委会、村小组等部门联合进行实地踏勘填写的选址会审表;3.株洲正盛矿业有限公司占用醴陵市明月镇水口山村上湖塘村民小组大坡里耕地、林地开采石矿的农用地转用批复。截至2023年8月19日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书面回复,遂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截止本复议决定做出之日,被申请人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做出了信息公开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5月28日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复,未及时、准确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其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书面回复。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 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