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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58、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58、59号

 

申请人:张波,男,1982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波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先后于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申请人系对同一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合并审理。现本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将正常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认定属于“敲竹杠”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2.丁武华局长教育和工作履历,其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工作内容范畴以及学习《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事项的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被申请人做出告知书,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列举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为做了“敲竹杠”的评价,无需公开。二、丁武华局长接受教育和工作履历,以及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及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列举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在诉讼案件处于不利阶段提出,明显是拆分诉求,实施缠诉。三、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做出了回复。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二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申请:“贵局将市政府所认定正常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认定属于“敲竹杠”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副局长丁武华接受教育和工作履历经历,其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工作内容范畴;丁武华学习《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习近平“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等法律法规有关事项的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波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列举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您投诉举报他人的行政诉讼案处于一审开庭阶段,相关信息在复议诉讼机关公开。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波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被申请人所做的《回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所做的《回复》内容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敲竹杠”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就相关情况进行咨询,并非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丁武华局长职责分工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在进行内部管理活动时产生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领导人的教育、履历及其学习培训考核情况等信息,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畴。故被申请人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容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回复》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波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