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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50号

 

申请人:陈胜,男,1988年6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湖南丰贝才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7月18日做出的办结反馈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就投诉中包涵商家涉嫌违法线索履行核查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该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5月7日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该产品上没有厂家信息和合格证明,是三无产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告知其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明确表示不需要被申请人参与调解,建议投诉人走司法程序解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我局已经履行了查处职责。2023年5月17日,对投诉进行了登记,要求国瓷监管所予以在法定时间内处理;5月19日,国瓷监管所指派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对其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通知。商家提供了产品的合格证,因该货品为测试样品,无批量库存,已对产品下架。二、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商家不同意调解,建议投诉人走司法程序解决。故请求上级机关维持办案单位的办结反馈。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第三人出售的马克杯属于三无产品,诉求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投诉。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了执法检查,要求第三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5月25日,第三人补充提交了涉案产品的合格证,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已经下架了该产品,且不同意调解。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告知其商家不同意调解,建议申请人走司法程序解决。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了投诉单,投诉内容为退回货款并要求1000元赔偿,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于2023年5月19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针对第三人销售的产品未标注厂家信息及合格证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因第三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商家不同意调解,建议申请人走司法程序解决,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工作职责。申请人要求对办案人员追责处理,该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