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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45号

 

申请人凌光玉,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凌光前,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 年 6 月 27 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茶山镇筱溪村大坡组2号,该房屋所在区域附近正在进行公路建设施工,申请人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因该建设项目受到了严重影响。申请人为核实该建设项目合法性,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包括“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2、拟(预)征地公告、拟(预)征地补偿方案及公告;3、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申请人于2023 年 6 月 30 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申请人位于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筱溪村大坡组2号的房屋未纳入到征收项目范围中,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存在公路建设项目,且已在申请人房屋附近施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明显不当,应该根据申请人申请要求,提供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涉及到的征收项目及相关文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拟获取的政府信息作了明确的地理范围限制,即要求公开申请人提供的卫星定位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相关信息。申请人提供的卫星定位图所确定的范围没有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即该范围现阶段没有征地拆迁活动,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茶山镇筱溪村大坡组2号的房屋所在区域所涉及的4项信息: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2、拟(预)征地公告、拟(预)征地补偿方案及公告;3、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申请人要求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纸质信息。同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查,你方位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茶山镇筱溪村大坡组2号的房屋未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中。因此,你方所申请的内容……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另查明,申请人所在的醴陵市茶山镇筱溪村大坡组涉及醴娄高速项目征收。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是申请人位于醴陵市茶山镇筱溪村大坡组2号的房屋所在区域所涉及项目征收信息,具有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查,申请人所在的村组涉及醴娄高速项目征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房屋未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为由答复信息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检索醴娄高速项目征收的有关信息,据此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凌光玉、凌光前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