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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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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42号

 

申请人:文万业,男,1965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建函〔2023〕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建函〔2023〕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预售资金监管明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等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旺亿国际家具建材城二期项目的业主,于2023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明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资金出入账明细等信息。2023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告知申请人预售资金监管材料见附件《资金监管协议》,因我市于2021年12月24日开始全面实施《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启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故此前商品房建设项目相关预售资金监管信息无法提供。申请人认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具有主管监督责任,且应当对预售资金使用监督进行备案,被申请人告知信息无法提供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案涉项目是2016年6月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市正式启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是2021年12月24日,故此前《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不在我市实施也不适用,申请人要求按照《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行信息公开,实质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政策适用,超出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告知无法提供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3)申请公开旺亿国际家具建材城的预售资金监管明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资金出入账明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预收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开发商与监控银行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及被申请人的监管情况文件;监控银行的预收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住建部门对预收款的支取监督管理情况文件、商品房预售情况、建设工程监督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文件。2023年5月27日,被申请人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3)做出了醴建函〔2023〕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材料件附件资金监管协议,将通过快递发送给申请人;鉴于我市于2021年12月24日开始全面实施《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启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故此前商品房建设项目相关预售资金监管信息无法提供。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建函〔2023〕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所做的《答复书》内容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醴陵市于2021年12月24日开始全面实施《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在此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仅需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情况,被申请人公开了《资金监管协议》、醴预许字(2016)第5号预售许可证;对于其他申请事项,因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使用之前,该信息被申请人均未制作或保存,故被申请人答复其无法提供,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所做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答复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醴建函〔2023〕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