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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3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7-2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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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41号
申请人:李金华,女,1976年2月出生,住址: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程序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复人就涉案信息公开在恶意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诉权,应驳回其复议申请并给与相应的法律制裁。二、答复人对于被答复人的重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答复。三、对于被答复人2023年5月1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没有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三、涉案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电子邮箱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李华炳、汤雪芬的房屋位于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大塘下组房屋1998年至2014年房屋变更登记资料(包括不限于:房屋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变更登记审批表、汤雪芬遗嘱、放弃继承书、放弃继承公证书、房屋登记表)”。截至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书面回复,遂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中提供了2023年6月21日的通话记录,主张其于当日通过电话联系了申请人确认其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3年6月26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年6月2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与被申请人确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发送信息公开申请电子邮件后与被申请人进行了确认,被申请人提供了通话记录主张其于2023年6月21日与申请人确认了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本机关认定2023年6月21日为双方确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做出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了信息公开职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