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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4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7-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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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38号
申请人:刘昊,男,2001年3月出生,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长沙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醴陵都汇城购物广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做出处理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受理投诉;3.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告知是否受理举报违法;4.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告知举报处理结果;5.确认被申请人不告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违法;6.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经查询邮政系统,被申请人于2月28日签收。截至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未告知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经调查,第三人承认误将五英寸标注为五寸,并积极改正,允诺可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行政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三、第三人只是误标尺寸,且在日常生活中此类标注在业内有共识,并且该碗的产品合格证已经标注了规格,我局依法不立案,上述事项我局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四、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畴。故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第三人未提交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在第三人处购买了“皇爵直口高脚碗”一件,该碗合格证标注的规格为:127mm。第三人收银小票显示的商品名为“皇爵轻食主5寸高脚碗”。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宣传5寸,直径应为16.62厘米,与涉案产品实际不符,第三人属于计量欺诈,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于2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3月6日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将尽快修改商品名称。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产品不存在计量欺诈,属于价格标签不规范,已要求第三人整改;第三人同意退款,但不同意投诉人的其他诉求。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并组织调解。因第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了调解,被申请人要求第三人对购物小票上商品名标注错误的行为整改,并将上述情况通过短信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了职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